日前,《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将古道保护纳入林长制管理责任体系。
据悉,《办法》所称古道,主要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或者不足百年但具有特殊历史意义,且具有原真性、连通性,富有人文、自然资源价值的步道系统。《办法》将古道路基、路面路石,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典故传说等历史文化内容,以及沿途森林植被、地质景观等周边环境作为古道的保护内容,并明确古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体育、文物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古道保护规划,作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办法》提出,依法建立健全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浙江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道资源调查。古道按照历史文化价值、保存完好程度、长度等要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级保护。
为强化落实古道保护责任,《办法》规定,位于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范围内的古道,由管理单位作为管护人;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古道,由保护责任人作为管护人;位于国有林地内的古道,由国有林地经营管理者作为管护人;位于集体林地内的古道,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护人。管护人不明确的,由古道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确定。
该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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