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针对公益林的划定、保护利用、调出补进等作出明确要求,并提出将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
《办法》指出,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集中连片、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界定,并将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省级公益林划定应当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统一工作底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划定的省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
《办法》要求,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利用以形成高效、稳定、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时,应当将省级公益林划定管理和保护利用作为重要内容。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时,省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应当不低于Ⅲ级。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限制建设项目使用省级公益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办法》强调,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省级公益林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公益林,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要求执行;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需使用的公益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省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相关政策和要求。自然保护地内公益林的适度利用,应当符合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省级公益林调出和补进应当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规模总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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