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7章。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海洋渔业、自然资源和有关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条例》规定,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对流域、森林、海洋、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向当地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船舶航行、停泊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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